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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為避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違法行政,保證行政行為的客觀公正性而設定的一項法律制度,有關行政法律都作出了專門的制度性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基本準則》等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遵守的回避制度也作出了專門的規(guī)定;乇苤贫茸鳛橐豁椃芍贫,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否則,審計機關的審計行政行為將構成違法,審計機關就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審計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具體地講,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1)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2)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的。
。3)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是審計人員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可以由審計人員自己提出,即審計人員自行回避;
二是由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當審計機關認為審計人員在實施經(jīng)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回避,即可作出有關審計人員實行回避的決定;
三是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及其他具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果認為審計人員符合回避的法定條件應當回避的,有權依法申請審計機關要求有關審計人員回避。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決定或要求回避的時間,可以是審計通知書送達后到審計過程終結前的任何時間。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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